{"billNo":"202110073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賴惠員","許智傑","鍾佳濱","林楚茵","陳素月","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王定宇","張雅琳","李坤城","洪申翰","郭國文","林宜瑾","沈伯洋","范雲","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3615"],"mtime":"2024-11-12T21:17: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1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15","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鑒於臺灣社會已面臨少子化危機及產業勞動力缺口逐年增加之衝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利我國強化吸引僑外生來臺就學及提升畢業後留臺就業比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由於少子化衝擊，2020年臺灣人口統計首度呈現負成長，國發會預估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但人力供給只1,263萬人，出現40萬人力缺口。近年來僑外生來臺就讀大學以上學位人數逐年增加，目前每年約1萬3,000人，惟外國人留臺就業有其各項限制，政府數據亦顯示僑外畢業生留臺就業率不足一半。為配合政府施政方針，促使更多熟悉臺灣環境、文化、語言且由臺灣教育資源培育之副學士以上優秀外籍人才能留臺就業，增加臺灣優質勞動人口以維持國家競爭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協助在我國就學並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華僑留臺求職得以不受就業服務法訂定之工作類別限制，合法在我國從事工作，並藉以加強吸引優秀僑外人士來臺就學就業，厚植臺灣產業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n\n一、獲准居留之難民。\n\n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n\n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n\n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n\n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3-04-29-修正:57","說明":"因少子化衝擊，臺灣自2020年來人口連續呈現負成長，國發會預估2030年我國產業人力需求將增至1303萬人，但人力供給只1263萬人，出現40萬人力缺口。近年來僑外生來臺就讀大學以上學位人數逐年增加，目前每年約1萬3000人，惟外國人留臺就業有其限制。為讓熟悉臺灣環境、文化、語言且由臺灣教育資源培育之副學士以上優秀外籍人才順利在臺求職，增加臺灣優質勞動力以維持國家競爭力，爰修正本條文，協助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華僑留臺求職得不受就業服務法訂定之工作類別限制，合法在我國從事工作，並藉以加強吸引優秀僑外人士來臺就學就業，厚植臺灣產業競爭力。","修正":"第五十一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n\n一、獲准居留之難民。\n\n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n\n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n\n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n\n五、在我國大專院校就學並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人或華僑。\n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