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俊宇","林月琴","郭昱晴"],"連署人":["林淑芬","林楚茵","張雅琳","賴惠員","吳秉叡","蔡易餘","王美惠","鍾佳濱","李坤城","陳素月","沈發惠","徐富癸","李柏毅","陳秀寳","何欣純","邱議瑩","蘇巧慧","陳培瑜","蔡其昌","王正旭","許智傑","林俊憲","邱志偉","黃捷","沈伯洋","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mtime":"2024-11-12T21:18: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2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28","案由":"本院委員陳俊宇、林月琴、郭昱晴等29人，有鑑於〈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於1990年生效後，經我國2014年11月20日起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後，具有國內法效力。該公約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但綜觀〈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仍定有父母懲戒子女之條文，實務上恐合法化父母對子女進行之過度身心管教，為使本法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內涵，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第一項指出，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n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揭櫫，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一、現行條文在衛生福利部CRC資訊網「全面檢視法規清單」中，被認為與CRC第三條、第十九條有所相左。\n\n二、懲戒權在特定程度上，恐有使父母對其子女身心暴力行為被合法化。檢視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在禁止家內身心暴力的立法過程中，對懲戒權均有相當程度之限縮或刪除。","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對其子女施行教養行為，但應尊重子女之人格，且不得進行任何身心暴力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