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俊宇"],"連署人":["林淑芬","林楚茵","張雅琳","蔡易餘","黃捷","鍾佳濱","羅美玲","吳秉叡","王美惠","李柏毅","李坤城","何欣純","沈發惠","邱議瑩","蘇巧慧","王正旭","陳秀寳","徐富癸","蔡其昌","林月琴","許智傑","邱志偉","陳培瑜","陳素月","郭昱晴","沈伯洋","賴惠員","林俊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1230"],"mtime":"2024-11-12T21:18: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30","案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9人，鑒於近年物價明顯提升，尤其民生物資上漲更加顯著，已衝擊民眾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惟年金給付調整機制無法及時反映物價通膨，為確保經濟弱勢者及退休國民之基本經濟安全，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8月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漲幅達2.36%，尤其蔬菜、水果等食物類物價高漲，外食費更較去年增長2.9%，現行每四年調整一次之機制，恐未能及時反映民生需求及實際之生活開銷。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予以調整，以反映短期物價劇烈波動；並修正調整週期為兩年一次，以強化對經濟弱勢者及退休國民生活之保障。\n二、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台灣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年金亦應貫徹本法第一條之精神，「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求其遺屬生活之安定。」\n三、本法自民國97年施行至今，年金給付多年來未見顯著調漲，雖日前行政院已拍板調高至4,049元，對於維持基本生活開銷仍顯不足，參酌宜蘭縣等縣市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應尚有調整空間，以反映民生需求。","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8月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漲幅達2.36%，尤其蔬菜、水果等食物類物價高漲，外食費更較去年增長2.9%，現行每四年調整一次之機制，恐未能及時反映民生需求及實際之生活開銷。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予以調整，以反映短期物價劇烈波動。\n\n二、為使年金請領者之生活能獲得妥善照顧，及強化對經濟弱勢者、退休國民生活之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予調整外，其後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