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邱鎮軍","蘇清泉","謝龍介"],"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王鴻薇","馬文君","林思銘","顏寬恒","陳永康","洪孟楷","翁曉玲","黃仁","羅廷瑋","牛煦庭","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1754"],"mtime":"2024-11-12T21:18: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61","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邱鎮軍、蘇清泉、謝龍介等17人，鑑於近年來政府投入教育成本明顯不足，據統計一百十二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僅4.26%，而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占比僅3.38%，雙雙跌破四十年以來新低，足見政府對教育投資之重視程度逐漸降低，為確保各階段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強化整體教育品質，及增加國家競爭力，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一百零八年新課綱實施後課程節數、教師人數增加，且政府對幼教、高中職及大專之就讀補貼提高，以及高等教育、技職教育陸續精進，實有提升整體教育經費需求，以及修訂教育經費占比法源之必要。\n二、國內生產毛額GDP持續成長，一百十一年已達22兆6,665億餘元，惟教育經費之GDP占比卻不增反減，逐年遞減，整體教育經費或是公部門的教育經費，皆跌破四十年來的新低，凸顯政府對於教育投資之忽視。\n三、為增加教育經費投入，確保教育經費穩定，強化整體教育品質，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一、一百十二年我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僅4.26%，而公部門教育經費占GDP的占比僅3.38%，足見政府漠視對教育投資重視程度。惟教育係國家長期發展與競爭力提升的關鍵，而教育經費不足，將直接影響學校軟硬體、師資培訓及教育品質。\n\n二、為確保教育經費穩定，強化整體教育品質，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修正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