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育敏","邱鎮軍","萬美玲","廖偉翔","謝龍介","羅廷瑋"],"連署人":["牛煦庭","呂玉玲","李彥秀","林倩綺","翁曉玲","馬文君","高金素梅","陳玉珍","傅崐萁","楊瓊瓔","廖先翔","顏寬恒","林國成","羅明才","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5151"],"mtime":"2024-11-13T00:17: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66","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邱鎮軍、萬美玲、廖偉翔、謝龍介、羅廷瑋等21人，有鑑於近期性騷擾、性侵害、不當對待兒少等事件頻傳，主管機關於事發後是否妥適處理並作適當示警、案件嫌疑人是否確實依法停職，頗受孩童家長及社會大眾質疑。另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常顧忌職場權力或親屬關係等，未即時向主管機關通報，容有相當改善空間。為維護幼生權益，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接受行政調查或犯罪偵查、審判中之嫌疑人資訊可被主管機關妥適運用，並同時提高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隱匿不報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112年7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通過，變更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條次文字。\n二、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於行政調查期間或進入犯罪偵查、審判階段，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嫌疑人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避免其利用資訊落差另行謀職，使更多幼生受害。另則，主管機關亦可妥適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前開嫌疑人之資訊，於通報網站或相關資料庫建立示警機制，藉以降低被害人數擴大之可能。\n三、加重第五十四條規定關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隱匿不報之罰則，以期於事發後能依法確實向主管機關通報，維護幼生之教育、成長環境。","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n\n一、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n\n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n\n三、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n\n四、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三條各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n\n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情形。\n\n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n\n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n\n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前段情形。\n\n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n\n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n\n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n\n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屬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依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二十三條或前條規定辦理，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28","說明":"配合112年7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通過，變更本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條次文字。","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n\n一、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n\n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n\n三、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n\n四、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三條各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n\n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情形。\n\n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n\n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n\n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前段情形。\n\n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n\n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n\n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n\n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屬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依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二十三條或前條規定辦理，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現行":"第二十七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n\n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n\n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30","說明":"為健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前段之功能，並強化資料庫及查詢網站示警機制，使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於負責人或教保其他服務人員涉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能夠查詢其因行政調查、犯罪偵查、審判期間而「受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之狀態，避免該教保人員利用資訊落差另行謀職，對幼生造成負面影響，故作第一項、第二項文字修正，允許主管機關得依本條規定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修正":"第二十七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涉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n\n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n\n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n\n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八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n\n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涉有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n\n前項情形，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31","說明":"有鑑於本條第三項規定所稱「調查期間」係指同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委員會所做之行政調查，易使已進入犯罪偵查、審判階段之案件嫌疑人成為未明文規範「應受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之法律漏洞，故作文字修正以臻完備，主管機關亦得即時於資料庫及查詢網站示警。","修正":"第二十八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n\n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n\n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涉有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或進入犯罪偵查、審判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n\n前項情形，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現行":"第五十四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n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n\n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n\n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61","說明":"為維護幼生權益及落實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通報義務，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罰鍰金額，加重隱匿不報行為之處罰。","修正":"第五十四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n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n\n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n\n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