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育敏","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牛煦庭","呂玉玲","李彥秀","林倩綺","邱鎮軍","洪孟楷","翁曉玲","馬文君","陳玉珍","傅崐萁","楊瓊瓔","萬美玲","廖先翔","謝龍介","顏寬恒","羅廷瑋","林國成","陳永康","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5125"],"mtime":"2024-11-13T00:17: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67","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廖偉翔等22人，有鑑於近期性騷擾、性侵害、不當對待兒少事件頻傳，新聞媒體卻礙於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不敢報導學校名稱等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造成孩童家長及社會大眾質疑該法是否變相成為加害人之保護傘。為維護兒少隱私權益，並兼顧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本條第一、二項調查中事件，分別明文規定媒體及主管機關得報導或對外說明之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六十九條條文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兒少隱私權，避免外界間接得知受害人個資、造成二度傷害，並非要保護加害人。然該限制卻使媒體為免受罰而不敢報導，反讓孩童家長及社會大眾質疑其是否變相成為加害人之保護傘。\n二、為平衡兒少之身心健康及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於本條文第四項明文授權主管機關應訂定審議程序、與會代表之遴選及相關辦法，以資明確。\n三、另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針對本條第一、二項事件得視情況於調查中、處理完成後適度對外說明、示警。","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說明":"一、第四項修正。\n\n二、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報業或網路等媒體適度揭露事件資訊並非法所不許，惟行政機關之邀集與審議程序應以法律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方得有所依循。\n\n三、第五項新增。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在本條第一、二項所涉事件調查中，就相關事項得依其權責適度對外說明、示警，例如揭示某幼兒園目前有調查中的性別事件，使正在就讀或即將就讀該園所之幼生家長有知的權利，同時保障兒少之隱私權及身心健康。至於其應踐行何種程序或辦法，明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n\n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n\n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n\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其審議程序、與會代表之遴選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於第一、二項事件調查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適當公布。其公布或說明等相關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