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1/113210163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31/113210163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伍麗華等20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8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800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9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610000"}],"議案名稱":"「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亭妃","蔡易餘","王美惠","鍾佳濱","郭昱晴","黃捷","吳琪銘","吳思瑤","陳培瑜","吳秉叡","范雲","邱志偉","王正旭","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2-30","meet_id":"院會-11-2-7","laws":["01622"],"mtime":"2024-12-30T18:15: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74","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鑒於現行菸酒稅法關於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裁處罰鍰一律處以最低一倍之滯納金規定，有侵害民眾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剝奪行政機關依照個案情節輕重，調整裁罰幅度之裁量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有修正必要；另檢討不合時宜之罰則，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正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加徵滯納金規定，以符合法規一致性，爰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22","law_name":"菸酒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17-05-26-修正:22","說明":"鑑於現行第一項本文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移送強制執行條件，及但書有關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等規定，業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統一規範，爰刪除相關規定已符合法律一致性。\n\n又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俾資明確；另刪除現行「就其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文字，俾資精簡。","修正":"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n\n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現行":"第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n\n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n\n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n\n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n\n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n\n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n\n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n\n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n\n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02-05-14-修正:23","說明":"查現行法規定未考量納稅義務人之違規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統一規定處以一至三倍之罰還，有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剝奪行政機關依據個案情節判斷罰鍰輕重的裁量權，故修正罰鍰範圍為為三倍以下，賦予行政機關處罰彈性。","修正":"第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其裁罰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n\n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n\n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n\n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n\n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n\n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n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按超過原專賣價格之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08-11-07-修正:2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係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廢止專賣制度，避免民間恣意哄抬菸酒價格，所設立之過渡性條款。考量菸酒專賣制度已廢止多年，專賣制度廢止前之菸酒之收藏價值與其他酒類並無二致，故應回歸市場機制為宜。","修正":"第二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622:01622:2017-05-26-修正:30","說明":"配合整體法制體例，修正為公布日期並酌做文字修正；令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