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3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徐巧芯","鄭正鈐","羅廷瑋"],"連署人":["廖先翔","黃建賓","涂權吉","黃仁","林沛祥","陳雪生","楊瓊瓔","林倩綺","洪孟楷","柯志恩","陳玉珍","王鴻薇","葛如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1747"],"mtime":"2024-11-12T18:16: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38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38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徐巧芯、鄭正鈐、羅廷瑋等17人，鑒於國中小導師職務加給自101年2,000元調整至3,000元，迄今已有12年未調整，而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800元，更從81年迄今，32年未有調整，又消費者物價指數劇烈變動，導致近年來通貨膨脹嚴重，當前之導師費、特教加給已不敷使用，實有改善之必要，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教師各項加給應隨物價指數調整，而且至少每四年要檢討一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導師職務加給自101年調整至3,000元，迄今已有12年未做變更，而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800元，更從81年迄今，32年未有調整，且近年來通貨膨脹嚴重，當前之職務加給早已不敷使用，實有調整之必要。\n二、此外，消費者物價指數為民眾消費及服務價格之衡量標準，然主計總處統計資料指出，我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12年度達2.5%，為近10年新高，113年2月更高達3.08%，截至8月仍達2.35%，皆顯示我國通貨膨脹嚴重，若導師加給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能真實反映當前社會現況，又查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2%為全球普遍採用之通膨警戒線，超過警戒線代表物價於短時間內飛漲，爰增訂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以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二，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整，且應每四年檢討一次。\n三、綜上所述，現行教師各項加給，歷經十數年未調整，明顯不符合當前社會經濟與消費情形，為能妥善保障教師權益，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教師各項加給，應隨物價指數調整，且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n\n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n\n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n\n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3","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教師各項加給，應隨物價指數調整，且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n\n二、現行導師職務加給自101年調整至3,000元，迄今已有12年未做變更，而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800元，更從81年迄今，32年未有調整，且近年來通貨膨脹嚴重，當前之職務加給早已不敷使用，實有調整之必要。\n\n三、消費者物價指數為民眾消費及服務價格之衡量標準，然主計總處統計資料指出，我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12年度達2.5%，為近10年新高，截至113年2月更高達3.08%，皆顯示我國通貨膨脹嚴重，若導師加給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做為調整指標，能真實反映當前社會現況，又查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2%為全球普遍採用之通膨警戒線，超過警戒線代表物價於短時間內飛漲，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加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n\n四、另為避免消費者物價指數遲未達百分之二之調整標準導致無法檢討，爰增訂第三項，明定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修正":"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n\n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n\n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n\n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n\n前項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第一項加給，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3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