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雅琳","陳俊宇"],"連署人":["陳亭妃","李坤城","林楚茵","沈發惠","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國文","郭昱晴","陳培瑜","林淑芬","蔡易餘","王美惠","陳素月","鍾佳濱","賴惠員","林月琴","許智傑","林俊憲","林岱樺","洪申翰","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1773"],"mtime":"2024-11-12T18:17: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400","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陳俊宇等23人，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之規範，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該法第四十九條者之姓名或名稱。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並無相關規定，以致於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其重大情節者因無法公布其姓名，導致該法保障不法之人之嫌。為求法律一致性，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主管機關得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名稱。（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n\n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n\n二、有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n\n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n\n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33","說明":"一、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九十七條公告其姓名及名稱。\n\n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教師所不得為之情事，為追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性，爰新增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名稱。","修正":"第二十九條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n\n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n\n二、有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n\n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n\n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n\n有第一項情事者，主管機關亦得公告其姓名及名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