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1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1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7331"],"mtime":"2025-12-05T15:55:03+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20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欠缺法律明文授權，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之意旨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且缺乏基層代表參與，屢屢遭批黑箱作業。為使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法制化，保障基層代表參與之權利，確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合理反映當前經濟社會情勢，爰擬具「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31","law_name":"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n\n二、有關軍公教人員待遇，分別定於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教師待遇條例等法規，惟前揭三部法規均未有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規定。現行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方案，提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中審議，並簽陳行政院決定，欠缺法律明文授權，有違上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之意旨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n\n三、為使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法制化，爰制定本條例，以為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依據。","增訂":"第一條　為確保軍公教人員合理待遇調整，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其範圍包含中央、地方各級機關（構）、獨立機關及各級公立學校依人事法令進用之志願役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及教師。\n\n二、有關軍公教人員待遇，分別定於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教師待遇條例等法規。依據軍人待遇條例，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依據教師待遇條例，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然而，所謂待遇並不應僅限於上開三法之規定，凡是政府機關因推動公共事務所衍生，對政府機關人員提供之對價性金錢報償或酬賞，以及為應政策推動、吸引並留任人才或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對政府機關人員提供之金錢給付或服務措施，均應包含於待遇之範疇。因此，審議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理應全盤考量。","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軍公教人員：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構）、獨立機關及各級公立學校依人事法令進用之志願役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及教師。\n\n二、待遇：指政府機關因推動公共事務所衍生，對政府機關人員提供之對價性金錢報償或酬賞，以及為應政策推動、吸引並留任人才或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對政府機關人員提供之金錢給付或服務措施。"},{"說明":"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n\n二、為確保軍公教人員合理待遇調整，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設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n\n三、參酌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擔任審議會執行秘書，並由該處負責相關作業事宜，以明權責，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n\n主管機關應設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下稱審議會），審議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n\n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擔任之，並由該處負責相關作業事宜。"},{"說明":"一、為廣納社會多元意見，使軍公教人員獲得合理待遇調整，參酌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於第一項明定審議會之組成，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為召集人、銓敘部部長為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則納入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與地方政府等政府機關代表以及學者專家。同時，考量現行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公務人員及教師之組織代表無法參與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致第一線基層同仁心聲難以反映，屢屢遭批黑箱作業，爰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四條及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之全國性組織，規定審議會委員應納入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教師會之代表。\n\n二、第二項明定審議會之地方政府代表及學者專家，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遴聘之。\n\n三、為實現性別平等，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要求，於第三項定明審議會委員性別比例規定。","增訂":"第四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九人，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為召集人、銓敘部部長為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n\n一、國防部代表一人。\n\n二、財政部代表一人。\n\n三、教育部代表一人。\n\n四、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n\n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n\n六、勞動部代表一人。\n\n七、地方政府代表四人。\n\n八、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n\n九、全國教師會代表一人。\n\n十、學者專家五人。\n\n前項第七款及第十款所定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n\n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審議會委員任期、審議會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之改聘程序及任期。\n\n二、第四項定明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除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員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增訂":"第五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n\n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n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n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除主管機關委員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說明":"一、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旨在使其生活之水準合理反映當前整體社會經濟情勢，惟該調整仍須考量政府財政支出，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及政府財政進行審議，擬訂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n\n二、為使審議會充分衡酌整體社會經濟情勢，參酌最低工資法第九條，於第二項定明審議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並得參採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及最低生活費等指標。","增訂":"第六條　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及政府財政擬訂調整幅度。\n\n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n\n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n\n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n\n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n\n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n\n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n\n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n\n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n\n八、各業勞工工資。\n\n九、家庭收支狀況。\n\n十、最低生活費。"},{"說明":"一、有鑑於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原則於次年一月一日實施，且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程序，需要相關行政作業時間，爰於第一項明定除依第十條第二項召開者，審議會應於每年七月召開會議。\n\n二、審議會之設立目的為整合各方意見，期能確保軍公教人員合理待遇調整。為避免出席比例過低影響審議結果之客觀性，或出席委員未能達成共識而拖延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程，爰於第二項明定審議會最低出席委員比例及未能達成共識之處理方式。\n\n三、為避免審議會委員之意見遭誤解，甚或影響審議之結果，於第三項規定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增訂":"第七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七月召開會議。但依第十條第二項召開者，不在此限。\n\n審議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n\n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說明":"有鑑於審議會會議之結果影響軍公教人員權益甚鉅，為使外界瞭解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審議情形，爰於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增訂":"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說明":"一、參酌最低工資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應納入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研究小組，研究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事宜，以確保軍公教人員合理待遇調整，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n\n二、為使審議會充分掌握參採資料，並聚焦討論，於第三項明定研究小組應就第六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於審議會召開會議六十日前，向審議會提出研究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向審議會提出調整建議。","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事宜。\n\n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n\n一、學者專家七人，其中五人由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其餘由主管機關遴聘之。\n\n二、主管機關、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勞動部各指派一人。\n\n第一項研究小組應就第六條所定審議參採資料，於審議會召開會議六十日前，向審議會提出研究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向審議會提出調整建議。"},{"說明":"一、依據預算法第十七條及第四十六條，總預算係指：「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而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有鑑於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涉及政府財政支出，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程序，送請立法院審查。\n\n二、第二項明定經審議會通過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若行政院不予核定之處理機制。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增訂":"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於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程序，送請立法院審查。\n\n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辦理。"},{"說明":"明定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於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為原則，惟為保有彈性，審議會得另定實施日期，並經行政院核定，爰於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經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一月一日實施。"},{"說明":"為妥善照顧政府機關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技工、工友，明定其待遇調整，準用本條例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技工、工友之待遇調整，準用本條例規定。"},{"說明":"明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0742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