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8125"],"mtime":"2024-11-12T18:17:34+08:00","提案人":["黃健豪","張智倫","徐巧芯","牛煦庭","羅廷瑋","廖偉翔","涂權吉","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22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張智倫、徐巧芯、牛煦庭、羅廷瑋、廖偉翔、涂權吉、林沛祥等23人，鑒於黃牛高價售票，戕害文化創意發展之深，不但造成國人對文化產業之親近產生距離，甚至屢屢因為高票價產生反感；而政府歷次修法與防治，均未能有效制止黃牛高價售票之行為。現今之科技發展，實名制設票已非技術問題，亦能有效保障個人隱私，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文化創意活動於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或學校所有之公有場館表演時，其售票應採實名制。其活動之規模與認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育敏","陳菁徽","徐欣瑩","邱鎮軍","翁曉玲","游顥","黃建賓","葛如鈞","羅智強","柯志恩","陳永康","丁學忠","吳宗憲","洪孟楷","魯明哲"],"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蓬勃發展，已是國人日常生活中的一環，然而其活動票券之販售，卻屢屢面臨售票黃牛大肆破壞市場價格與售票公平之危害，政府雖多次修法，實際成效卻不彰。\n\n二、以台北大巨蛋為例，自今年底開放非體育性之藝文表演活動，包含知名歌手周杰倫、張惠妹等售票演唱會票價，均被黃牛炒作高價甚至達十倍以上，嚴重侵害民眾以合理價格近用文化之權利，並引發多起詐騙，甚至有青少年在網路貼文以身體交換門票等違法情事。\n\n三、觀諸其他國家，日、韓對於大型活動也紛紛採售票實名制，對於防止黃牛票和非法倒賣票證方面有較為嚴格的法律規定。至於國人關心的個人隱私，技術上已不是問題，只待政府制定相關配套規定。\n\n四、爰提案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文化創意活動於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或學校所有之公有場館表演時，其售票應採實名制。其活動之規模與認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文化創意活動於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或學校所有之公有場館表演時，其售票應採實名制。\n\n前項活動之規模與認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部定之。\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蓬勃發展，已是國人日常生活中的一環，然而其活動票券之販售，卻屢屢面臨售票黃牛大肆破壞市場價格與售票公平之危害，政府雖多次修法，實際成效卻不彰。\n二、以台北大巨蛋為例，自今年底開放非體育性之藝文表演活動，包含知名歌手周杰倫、張惠妹等售票演唱會票價，均被黃牛炒作高價甚至達十倍以上，嚴重侵害民眾以合理價格近用文化之權利，並引發多起詐騙，甚至有青少年在網路貼文以身體交換門票等違法情事。\n三、觀諸其他國家，日、韓對於大型活動也紛紛採售票實名制，對於防止黃牛票和非法倒賣票證方面有較為嚴格的法律規定。至於國人關心的個人隱私，技術上已不是問題，只待政府制定相關配套規定。\n四、爰提案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文化創意活動於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或學校所有之公有場館表演時，其售票應採實名制。其活動之規模與認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編號":"20委110074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