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1825"],"mtime":"2024-11-12T18:18:07+08:00","提案人":["王定宇","林楚茵"],"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25號","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楚茵等16人，鑒於我國部分退休將領或卸任行政高官參與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已明文禁止，違反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然現行第九條之三第二項定義所謂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限於前述參與中共黨政軍機關構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或其他類似行為。對於部分退休將領參與中共官方媒體訪談，將中共軍機繞台之威脅行為正當化，甚至鼓動中共武統台灣等配合其統戰之言論，顯已嚴重妨害國家尊嚴也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能否適用現行條文予以處罰仍屬有疑。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法治國法律明確化之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王正旭","陳培瑜","陳秀寳","郭昱晴","林月琴","黃捷","沈伯洋","吳沛憶","徐富癸","李柏毅","羅美玲","陳素月","陳俊宇"],"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n\n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9-07-03-修正:22","說明":"現行條文第二項定義所謂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限於前述參中共黨政軍機關構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或其他類似行為。對於部分退休將領參與中共官方媒體訪談，將中共軍機繞台之威脅行為正當化，甚至鼓動中共武統台灣等配合其統戰之言論，顯已嚴重妨害國家尊嚴也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能否適用現行條文予以處罰仍屬有疑。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法治國法律明確化之原則，如修正條文。","修正":"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n\n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配合大陸地區具有統戰目的之政治宣傳行為。"}]}],"說明":"一、2016年底，夏瀛洲赴北京出席「紀念孫中山先生150年誕辰紀念大會」，與一干退役高階將領坐在台下聆聽習近平訓詞，還起立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導致台灣社會一片譁然。立法院因應修正相關法律，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可參與中國大陸相關政治活動，若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也是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第九十一條修正之緣由，合先敘明。\n二、修法後對於前引規範人員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下稱中共）黨、政、軍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產生約束作用。然2021年11月5日中華民國空軍二級退役上將夏瀛洲在中國接受中共官媒環球時報訪問時指出，中共戰機出現在台灣西南空域，是在自己的國土上，所以完全有權利巡邏。國防部事後回應，夏瀛洲的言論不代表國防部立場，僅為個人言論。本席等認為，退役將領孺慕中華文化，希望兩岸統一，是個人的思想言論自由；不過，身為退役的空軍二級上將、前國防大學校長，公開稱服役時的「敵人」入侵我國的防空識別區（ADIZ）是「在自己的國土上巡邏」，此舉不僅是侮辱自己一輩子的軍旅生涯，同時也如2011年馬前總統回應夏瀛洲說「今後不要再分什麼國軍、共軍，我們都是中國軍隊」時，批判其「背叛台灣人民」，甚至是「背叛國家」的行為。再者，中共選在解放軍軍機大舉侵擾我國ADIZ之際，刻意由官媒刊出夏瀛洲的訪問，統戰意圖不言可喻。尤其夏瀛洲具有退役空軍二級上將、前國防大學校長的身分，此番言論不但擾動台灣軍心，也向中共傳達錯誤的訊息，以為台灣的軍人都是這種德性，甚至讓解放軍誤判情勢，輕啟戰端。從這個角度來看，國防部更不該坐視。\n三、綜上所述，現行第九條之三第二項定義所謂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限於前述參與中共黨政軍機關構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或其他類似行為。對於部分退休將領參與中共官方媒體訪談，將中共軍機繞台之威脅行為正當化，甚至鼓動中共武統台灣等配合其統戰之言論，顯已嚴重妨害國家尊嚴也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能否適用現行條文予以處罰仍屬有疑。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法治國法律明確化之原則。","提案編號":"20委1100742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