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1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1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01827"],"mtime":"2024-11-12T18:18:20+08:00","提案人":["王定宇","林楚茵"],"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27號","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楚茵等16人，鑒於現行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或反滲透法，均使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之用語，有其統一性；且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一詞有最新之定義性規定。經查，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針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亦有定義性規定，除與前引刑法及國安三法之用語，則顯有差別外，未來適用上概念及刑事責任彼此交錯，難免增加其適用上之困難度與解釋上之難題。本席等認為，為避免不同法律條文對於相同用語之定義不同，產生適用上之疑義，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陳培瑜","陳秀寳","王正旭","郭昱晴","林月琴","黃捷","沈伯洋","徐富癸","吳沛憶","李柏毅","陳素月","羅美玲","陳俊宇"],"對照表":[{"law_id":"01827","law_nam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如下：\n\n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n\n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n\n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law_content_id":"01827:01827:1999-06-22-制定:8","說明":"一、第二項新增。\n\n二、經查，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針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亦有定義性規定，除與前引刑法及國安三法之用語，則顯有差別外，未來適用上概念及刑事責任彼此交錯，難免增加其適用上之困難度與解釋上之難題。本席等認為，為避免不同法律條文對於相同用語之定義不同，產生適用上之疑義，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實有修正之必要，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如下：\n\n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n\n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n\n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n\n前條第一項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說明":"一、依《陸海空軍刑法》（下稱軍刑法）第十條規定，所謂敵人係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立法理由稱：「……所謂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指客觀上雖未與本國交戰，惟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本國或外國之武裝團體而言」。以此觀之，軍刑法對敵人之定義並非以國家為限，亦包含武力對峙之團體，而中國大陸是否屬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軍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張祉鑫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案）表示：「……在軍事上中共與我國仍舊維持武力對峙狀態，乃屬第十條所謂之敵人，要無疑義。」國防部長嚴明亦曾於立法院表明：「……當前我們跟中共是武力對峙的關係，在軍刑法上就是敵對關係……。」（參照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頁283。）準此，中國（大陸地區）應屬軍刑法之敵人。按2019年5月10日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是為解決現行司法實務針對刑法外患罪章各罪條文之適用地域及對象未包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困境，原修正草案係參考軍刑法第十條之定義（立法委員王定宇等18人以司法實務將中共實際統治領域視為我國「大陸地區」，而非刑法外患罪章之「外國」或「敵國」，致刑法除第一○九條第一項「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於共諜案之適用形同具文，其保護國家法益之基本目標價值幾被架空，產生國安破洞，於2017年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正刑法「外患罪章」及第十條增訂「敵人」定義，納入構成要件規範。參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17年12月4日委員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120期，頁107-149。）《國家安全法》之修正則參考刑法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之體例，將境外政治實體納入適用對象。2020年1月15日《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亦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為：「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行政院會於2021年4月29日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反滲透法》「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第十條增列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亦納入「敵人」定義。\n二、經查，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針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性亦有規定，除與前引刑法及國安三法之用語，則顯有差別外，未來適用上概念及刑事責任彼此交錯，難免增加其適用上之困難度與解釋上之難題。本席等認為，為避免不同法律條文對於相同用語之定義不同，產生適用上之疑義，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提案編號":"20委110074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