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游顥","林沛祥"],"連署人":["蘇清泉","廖偉翔","賴士葆","傅崐萁","廖先翔","高金素梅","盧縣一","張智倫","陳玉珍","邱鎮軍","黃建賓","黃健豪","陳雪生","鄭正鈐","陳永康","黃仁","洪孟楷","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1128"],"mtime":"2024-11-21T09:16: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436","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游顥、林沛祥等21人，鑑於物價波動對低收入戶及弱勢族群生活的影響日益嚴重，現行《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現金給付標準每四年調整一次，已難以有效應對逐年上升的物價壓力。隨通貨膨脹和物價波動逐年增高，四年一調整的現金給付標準無法及時反映民生成本變化，對於依賴社會救助維持基本生活的弱勢家庭造成重大衝擊。為減輕經濟弱勢家庭受物價波動的影響，並維持社會救助的實質效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金給付標準的調整頻率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年調整一次，確保生活扶助能更即時反映經濟狀況的變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低收入戶對生活必需品的依賴性較高，物價波動對其生活成本影響尤為顯著。每年調整現金給付標準可使社會救助金額更及時地因應物價變動，減輕弱勢族群的生活壓力。現行四年一次的調整頻率過於緩慢，無法充分應對經濟環境變化。每年調整救助標準將使制度更具彈性，確保救助金額能夠及時反映物價變動和民生需求，維持其救助效果。\n二、物價上漲對低收入戶影響較大，透過每年調整救助金額，可以更公平地分配社會資源，保障弱勢族群的基本生活權益，進而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近年隨著全球通貨膨脹壓力增加，物價漲幅往往超出預期。將現金給付標準調整頻率縮短至每年，可更有效維護弱勢群體的生活基本保障，減少社會矛盾。\n三、許多國家已根據物價指數變化，採取更頻繁的救助金額調整機制。每年調整現金給付標準可使我國社會救助制度更趨合理，並與國際接軌。","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18","說明":"一、據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110－112年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年增率為1.97%、2.95%、2.49%，食物類漲幅更高達2.45%、5.66%、4.03%。\n\n二、近年國際環境變化快速，為確保經濟弱勢民眾適時獲得妥善照顧，將現行現金給付金額由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落實憲法保障弱勢民眾之精神。","修正":"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