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7/LCEWA01_110207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7/LCEWA01_110207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會期":"11-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1","2024-11-05"],"會議代碼":"院會-11-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1","last_time":"2024-11-05","meet_id":"院會-11-2-7","laws":[],"mtime":"2024-11-12T18:19:03+08:00","提案人":["陳培瑜"],"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45號","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若懲戒手段過當，恐影響子女之身心發展。考量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之行為，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期盼透過正向規範家長保護及教養子女時之手段，保障國內每一位孩童的生存及發展權，落實國際公約以兒童為權利主體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郭昱晴","徐富癸","李坤城","王正旭","陳秀寳","李柏毅","林月琴","王美惠","蔡易餘","黃捷","張雅琳","劉建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許智傑","陳俊宇","羅美玲"],"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條文使用「懲戒」一詞，容易造成部分家長以懲戒、管教為由，對子女進行過當之懲罰，亦有可能衍生為家庭暴力事件，爰修正本條規定，以正向方式規定家長行使前條保護及教養子女之權利義務，並明示保護及教養子女以不得為身心暴力行為為界線。\n\n二、我國於2014年訂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二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n三、《兒童權利公約》亦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n\n四、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亦有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身心虐待等行為。","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說明":"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用語，規範家長保護及教養子女時，應採取之方式，並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之行為。","提案編號":"20委1100744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