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王美惠","林月琴"],"連署人":["王正旭","陳秀寳","許智傑","李昆澤","李坤城","吳沛憶","陳培瑜","陳俊宇","陳素月","黃捷","羅美玲","王定宇","郭昱晴","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4547"],"mtime":"2024-11-21T09:16: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5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456","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王美惠、林月琴等17人，鑒於近日「依托咪酯」濫用問題頻傳，不只成年人，就連青少年也發生濫用日益嚴重現象，甚至有不肖業者添加到電子煙中，俗稱喪屍煙彈。據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統計，食藥署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非尿液檢體檢出，112年通報的依托咪酯類件數為22件，今年1至9月已升至1281件，已是去年總通報數的58.2倍。為避免依托咪酯，即喪屍煙彈危害擴大及入侵年輕族群。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n\n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n\n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n\n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n\n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n\n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n\n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n\n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2","說明":"依托咪酯在台灣原本僅視作管制藥物，是一種超短效靜脈麻醉藥物，常用於手術麻醉，需要專業醫師控制劑量，但因台灣非法添加依托咪酯的電子煙濫用問題日益嚴重，且吸食後會出現無法思考、控制身體、異常顫抖、抖動等行為，故俗稱為「喪屍煙彈」，吸食過量有死亡風險。為避免依托咪酯，即喪屍煙彈危害擴大及入侵年輕族群，且加重刑責，才可提高嚇阻力，強制勒戒，有助戒除毒癮，另可協助警方挖掘潛在吸食人口，有效阻斷毒品供應鏈。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n\n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n\n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n\n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依托咪酯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n\n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n\n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n\n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n\n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