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蘇清泉"],"連署人":["葛如鈞","張智倫","黃仁","王育敏","柯志恩","陳雪生","陳永康","游顥","羅廷瑋","賴士葆","翁曉玲","陳菁徽","廖先翔","黃健豪","丁學忠","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1126"],"mtime":"2024-11-21T09:17: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466","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隨著人口老化，獨居老人數量逐年增加，部分獨居老人因無人扶養或生活困境，面臨安全與健康威脅，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及衛福部的數據顯示，臺灣65歲以上人口已超過429萬人，其中獨居老人約為39萬至67萬人。然而，實際被列冊管理的僅有5萬人，顯示當前調查方法及標準存在落差與低估。部分長者雖有子女在戶籍上登記同住，但因子女長期外出工作或未實際扶養，形成實質上的獨居狀況，並未被列入關懷範圍。\n二、修正增列「獨自居住」定義，包含「單獨居住或同住者無法給予充足照顧」，以確保獨居長者獲得法律保障，避免生活安全問題，並增加主管機關的照顧義務。\n三、為強化主管機關對獨居老人的照顧責任，新增條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辦法，針對獨自居住老人的安置與照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經費補助，以確保政策落實的財力支持，進一步提升對獨居老人之保障，減少可能的生活風險。","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n\n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n\n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20-05-12-修正:50","說明":"一、現行條文僅對無人扶養的老人進行安置規範，但對於那些雖有同住者但無法提供充分照顧的老人並未納入考量，造成部分弱勢老人無法及時獲得應有的照顧。本次修正明確增加「獨自居住」的定義，包含「單獨居住或同住者無法給予充足照顧」，以確保更多需要幫助的老人可以得到法律保障，避免獨居老人的生活安全問題。\n\n二、為強化主管機關對獨居老人的照顧責任，新增條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辦法，針對獨自居住老人的安置與照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經費補助，以確保政策落實的財力支持，進一步提升對獨居老人之保障，減少可能的生活風險。","修正":"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或獨自居住，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與照顧。\n\n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n\n第一項安置與照顧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n\n第一項所指之獨自居住，為單獨居住或同住者無法給予充足照顧。\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針對獨自居住老人之安置與照顧，訂定相關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