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4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蘇清泉"],"連署人":["張智倫","陳雪生","黃仁","王育敏","羅廷瑋","賴士葆","陳永康","游顥","翁曉玲","盧縣一","陳菁徽","柯志恩","黃健豪","葛如鈞","丁學忠","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1128"],"mtime":"2024-11-21T09:17: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467","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18人，有鑒於提供弱勢族群更多元的生活扶助給付與補助，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冠疫情與後疫情時代，台灣社會中依賴「待用餐」的弱勢群體人數顯著增加，尤其是街友與身心障礙者。然而目前《社會救助法》的生活扶助主要以現金給付為原則，這一做法對於面臨多重挑戰的弱勢群體，特別是遊民，並非最有效的解決方案。美國的食物券計畫（food stamp program）就提供成功的案例經驗，透過為低收入家庭提供食物券，除避免現金被濫用外，更能促進健康飲食。相比之下，我國在食物救助上多依賴地方政府的自主發展，導致政策不一且缺乏統一性。\n二、故基於本法立法精神，對弱勢者及適用本法的對象，提供更多元且適切的處遇方式。因此調整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以現金給付作為生活扶助的原則性規定，並要求主管機關以更具彈性和多元的處遇方式，協助弱勢群體以符本法意旨。故修正本條第一項，以多元方式協助本法之適用對象。並就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調整以現金給付為生活扶助之原則。\n三、新增第一項第七款，增列膳食補助的法制依據，以符合當前社會實務需求，提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更多元救助及服務。原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修正為第八款。","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18","說明":"一、基於本法立法精神，對弱勢者及適用本法的對象，提供更多元且適切的處遇方式。因此調整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以現金給付作為生活扶助的原則性規定，並要求主管機關以更具彈性和多元的處遇方式，協助弱勢群體以符本法意旨。本條第一項新增以多元方式協助本法之適用對象。\n\n二、本條第二項、第三項刪除以現金給付為生活扶助之原則。","修正":"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以其他方式給付之或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現行":"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n\n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n\n二、托兒補助。\n\n三、教育補助。\n\n四、喪葬補助。\n\n五、居家服務。\n\n六、生育補助。\n\n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n\n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七款，增列膳食補助的法制依據，以符合當前社會實務需求，提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更多元救助及服務。\n\n二、原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修正為第八款。","修正":"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n\n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n\n二、托兒補助。\n\n三、教育補助。\n\n四、喪葬補助。\n\n五、居家服務。\n\n六、生育補助。\n\n七、膳食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n\n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4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