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5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林沛祥","游顥","廖偉翔"],"連署人":["黃健豪","林國成","賴士葆","陳玉珍","廖先翔","盧縣一","謝龍介","陳雪生","洪孟楷","張智倫","黃仁","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1720"],"mtime":"2024-11-21T09:17: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5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506","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林沛祥、游顥、廖偉翔等16人，鑒自我國強迫入學條例自71年全文修正，加入細部罰鍰金額之懲罰，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等規定，罰鍰之金額無以達成強迫入學之目標；又逢今時社會之情勢變更，國民義務教育已深耕於我國國民教育之基本理念，中輟、長期缺課或未辦理新生入學等情形，於少數遇有特殊情況弱勢家庭較為常見。此際，增加罰鍰此一強迫入學手段，既未有強制家長必須將學生送回學校上課之規定，又加經濟之負擔於弱勢家庭成員。爰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罰鍰之相關規定，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介入輔導遇有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學生回歸校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0","law_name":"強迫入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law_content_id":"01720:01720:2011-11-15-修正:10","說明":"一、為避免添加清寒或適逢變故家庭之負擔，以及該條未有強制家長必須將學生送回學校上課之規定，刪除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罰鍰部分之規定。\n\n二、改以輔導入學之積極方式，由主管機關派設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協助輔導入學、擴大輔導有拒學傾向之學生，並得視情形報由社會福利機關介入輔導。\n\n三、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後，仍未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再次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輔導至入學、復學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5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