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5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黃健豪","林國成","牛煦庭","賴士葆","林沛祥","黃仁","謝龍介","廖先翔","盧縣一","游顥","陳玉珍","陳雪生","洪孟楷","邱鎮軍","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2901"],"mtime":"2024-11-21T09:17: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5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507","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鑒於司法院釋字第八百一十三號解釋意旨，為確立古蹟之私有民宅、家廟、宗祠所定著之土地或古蹟保存區內之私有土地，因古蹟之指定或保存區之劃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份，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或予以補償行為之性質，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如因定著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權能受到限制，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n二、為符合該解釋有關對土地所有人形成之特別犧牲應予相當補償之意旨，目的解釋觀之，依本解釋及本草案意旨，容積移轉既係作為土地所有人所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方式，爰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替代容積移轉之所謂「其他獎勵措施」亦應為損失補償性質，而非獎勵性質。","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n\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n\n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n\n第一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23-11-10-修正:43","說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如因定著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權能受到限制，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n\n二、為符合該解釋有關對土地所有人形成之特別犧牲應予相當補償之意旨，目的解釋觀之，依本解釋及本草案意旨，容積移轉既係作為土地所有人所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方式，爰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替代容積移轉之所謂「其他獎勵措施」亦應為損失補償性質，而非獎勵性質。","修正":"第四十一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採取其他補償措施。\n\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n\n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n\n第一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補償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5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