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5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洪孟楷","廖偉翔"],"連署人":["賴士葆","張智倫","黃仁","黃健豪","林沛祥","謝龍介","盧縣一","林國成","陳雪生","陳玉珍","廖先翔","游顥","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5125"],"mtime":"2024-11-21T09:17: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5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511","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洪孟楷、廖偉翔等16人，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進行之調查「2023臺灣兒少網路安全暨網路識讀現況調查」報告於民國112年，兒童每日平均網路使用時間（不含做功課及網路課程時間）為4.6小時，相較於民國109年兒少的網路使用時間已增加近兩成，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頻率與時間急遽增加，加深了保障網路使用安全的急迫性，復兒少聯盟於109年就兒少網路隱私調查報告指出有41.8%的未成年人在已建置防護機制的平台仍會違反規範，勾選「自己已符合軟體使用規範年齡」等內容，未成年人對網路資料防護意識不及成年人，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年齡驗證之系統，加強對兒童真實年齡之掌握與確定程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強制提交身分證明的方式，除恐侵害兒童及少年之個人資料，導致資料外洩等風險外，也將限制兒少部分言論之自由，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之推動年齡驗證服務。\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透過第三方服務建構之屬性系統，判斷兒童年齡，並提供適合兒童及少年之網路服務。\n三、為增強對使用個別網站兒童年齡之掌握與確定程度，可運用人工智慧技術分析與網站互動之模式，增加年齡估算的正確性，藉以達到判斷使用者年紀的效果，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後段之網站資料分析年齡估算系統。","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n\n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50","說明":"一、強制提交身分證明的方式，除恐侵害兒童及少年之個人資料，導致資料外洩等風險外，也將限制兒少部分言論之自由，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之推動年齡驗證服務。\n\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透過第三方服務建構之屬性系統，判斷兒童年齡，並提供適合兒童及少年之網路服務。\n\n三、為增強對使用個別網站兒童年齡之掌握與確定程度，可運用人工智慧技術分析與網站互動之模式，增加年齡估算的正確性，藉以達到判斷使用者年紀的效果，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後段之網站資料分析年齡估算系統。","修正":"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n\n七、推動年齡驗證服務及建置分析兒童與少年估算系統。\n\n八、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5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