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5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08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羅廷瑋"],"連署人":["林倩綺","馬文君","謝龍介","牛煦庭","徐欣瑩","麥玉珍","羅智強","陳玉珍","林沛祥","林德福","徐巧芯","陳雪生","顏寬恒","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5-06-06","meet_id":"院會-11-2-8","laws":["04818"],"mtime":"2025-06-06T15:18: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5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526","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民國九十年《地方制度法》修正時，由於五都直轄市的升格，導致原住民的五個山地鄉，包括新北市的烏來區、台中市的和平區，以及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和那瑪夏區，喪失地方自治與參政的權益。然一百零三年修法重新恢復前開山地原住民區之地方自治地位之時，惟僅給山地原住民族區自治地位，剝奪「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導致山地原住民區籌措財源的能力不若其他鄉鎮市，常處於經濟拮据的狀況，難以分配專屬的統籌分配稅款，僅僅只能依靠原民會的補助款在生存。據此，為了保障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避免因縣市合併導致對其自治事項產生不利影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第一項之財政事項並新增第二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原有之「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之財政事項，讓其得與其他鄉鎮市有同等地位的財政能力，進而紓緩山地原住民地區的財政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三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n\n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n\n(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n\n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n\n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n\n(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n\n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n\n(三)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n\n(四)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n\n(五)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n\n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n\n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n\n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n\n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n\n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n\n(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n\n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106","說明":"一、民國九十九年《地方制度法》修正時，由於五都直轄市的升格，導致原住民的五個山地鄉，包括新北市的烏來區、台中市的和平區，以及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和那瑪夏區，喪失地方自治與參政的權益。然一百零三年修正重新恢復前開地區之自治地位，惟僅給山地原住民族區自治地位，剝奪「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導致山地原住民區籌措財源的能力不若其他鄉鎮市，常處於經濟拮据的狀況，難以分配專屬的統籌分配稅款，僅僅只能依靠原民會的補助款在生存。\n\n二、據此，為了保障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避免因縣市合併導致對其自治事項產生不利影響，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財政事項並新增第二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原有之「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之財政事項，讓其得與其他鄉鎮市有同等地位的財政能力，進而舒緩山地原住民地區的財政壓力。","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三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n\n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n\n(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n\n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稅捐。\n(三)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n(四)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n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n\n(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n\n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n\n(三)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n\n(四)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n\n(五)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n\n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n\n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n\n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n\n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n\n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n\n(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n\n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財政事項，應參酌合併改制前之方式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5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