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1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1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坤城","林楚茵"],"連署人":["郭昱晴","王美惠","羅美玲","徐富癸","范雲","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林月琴","陳培瑜","陳俊宇","張雅琳","陳冠廷","何欣純","陳秀寳","郭國文","王正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2902"],"mtime":"2024-11-19T21:16: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05","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林楚茵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2年文化部以「自己的環境自己創造，自己的藝術家自己疼愛」的理念出發，推動「藝術銀行」，能讓臺灣的孩子隨時接觸藝術，浸潤在美學世界裡，目前購藏超過2,700件臺灣當代藝術作品，種類眾多，截至110年12月止，已累積800多個租賃案例，承租客戶除政府機關，民間企業涵蓋學術教育機構、藝文協會、建築營建、設計、食品餐飲、飯店、銀行、醫療等各領域業界，租賃產業別多元，民間租賃比例遠超過政府機關甚多，爰盼此次修法從政府帶頭來提升台灣藝術的能見度。\n二、民國112年10月23日文化部與內政部舉行「社宅藝享計畫合作啟動記者會」，正式宣告兩部會共同攜手，首波以10億元公共藝術基金規模，達成10年合作計畫，期待藉由藝術銀行的專業及資源，長期協助社會住宅公共空間的藝術策展，讓社宅幻化成一座座小型藝術分享空間，「以共享取代擁有」，具體實踐社宅與藝術銀行流通共享的核心價值，也希望我國駐外辦公房舍、職務宿舍能增加藝術品展示的空間，並藉此提升台灣藝術在世界的曝光度。\n三、希望透過此次對「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正，能提升國人對於藝術的重視，進而促進更多的民間公司、團體投入藝術銀行。","對照表":[{"law_id":"02902","law_name":"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n\n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n\n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者，應予獎勵。\n\n前四項公共藝術之定義、辦理方式、獎勵、審議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定之。\n\n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902:02902:2021-04-30-全文修正:19","說明":"一、修正納入國內外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n\n二、增加第二項，規範政府駐外辦公房舍、職務宿舍應透過藝術銀行，適當編列相關預算，進而提升台灣藝術的能見度，並充實國人的文化水平。","修正":"第十五條　國內外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n\n駐外辦公房舍、職務宿舍，其主關機關（構）應透過藝術銀行方式，營造美學環境，拓展文化公眾外交，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年需養護費百分之一。\n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n\n第一項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第二項駐外辦公房舍、職務宿舍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者，應予獎勵。\n\n前五項公共藝術之定義、辦理方式、獎勵、審議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定之。\n\n興辦機關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