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羅廷瑋","徐欣瑩"],"連署人":["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蘇清泉","楊瓊瓔","許宇甄","馬文君","林倩綺","張智倫","王鴻薇","洪孟楷","張嘉郡","翁曉玲","盧縣一","柯志恩","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2509"],"mtime":"2024-11-19T21:15: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10","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羅廷瑋、徐欣瑩等19人，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在2020年全台慢性病人領取「慢箋」人數約707萬人，占全台人數四分之一，光2020年上半年就有多達5.4萬人因「慢箋」遺失或毀損，在目前醫藥分業制度及人口高齡化慢性病患多的情況下，病患領藥前即遺失或毀損處方箋的案例非常多，通常病患針對此情況只能親自回到門診，請醫生看診後重新開立慢性處方箋，病患未領藥卻毀損或遺失處方箋之補救辦法法無明文，此情況除了造成病患不便、也造成重複看診之醫療資源浪費，為使慢性病病患具有彈性補領慢性處方箋制度、避免醫療資源浪費，保障上開相關法益，提出「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惟在現行醫藥分業制度下，病患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藥師依照處方箋調劑，為配合上開醫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避免病患在補發慢性處方箋後，又找到先前遺失之慢性病處方箋，不慎重複領藥之問題，爰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09","law_name":"藥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law_content_id":"02509:02509:1979-03-16-全文修正:2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為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修法草案，解決慢性處方箋病患在領藥之前即遺失的情況非常多，目前法未明文如何彈性處置相關問題，病患只能重複看診，再請醫生開立慢性處方箋，惟該制度不但造成病患不方便、也造成醫療資源浪費，保障病患權益及減少醫療資源浪費，特提出醫師法第十三條修法草案，提出病患遺失慢性處方箋之彈性對策。\n\n三、承上，目前我國採醫藥分業的制度，由醫師開立處方箋、藥師依照處方箋調劑藥品，若為解決病患在領取慢性藥品前，慢性處方箋即遺失之問題提出修法草案，則在醫藥分業制度下，藥師法亦須跟隨相關配套措施修法，故提出本法修法，明定前項醫師處方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箋，並經藥師調劑者，藥師不得依原本處方箋再行調劑，避免病患在找到原先遺失的紙本慢性處方箋後，可能發生的重複領藥問題。","修正":"第十八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n\n前項醫師處方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箋，並經藥師調劑者，藥師不得依原本處方箋再行調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