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正鈐","羅廷瑋"],"連署人":["賴士葆","盧縣一","羅智強","許宇甄","張嘉郡","黃健豪","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黃仁","魯明哲","葛如鈞","謝龍介","張智倫","牛煦庭","洪孟楷","黃建賓","萬美玲","陳菁徽","林倩綺","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1237"],"mtime":"2024-11-26T15:15: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13","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羅廷瑋等22人，為充分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性侵害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者，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並獲得救濟之權利。\n二、惟刑法第八十條一律以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之時點起算追訴期間，並僅依法定刑輕重定有不同之追訴期間，未將任何犯罪被害之情形納入考量，特別是年幼者遭受性侵害時，有客觀上難以行使告訴權之情形，包括：\n(1)犯罪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之能力：年幼之犯罪被害人之年齡、智識、生長環境及心理狀態，因長期處於與社會隔絕之環境下，顯無法期待其能認知其被害處境，並提出刑事告訴。\n(2)犯罪被害人及加害人之關係及身分：犯罪行為人若對被害人有優勢地位，例如犯罪行為人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則被害人不論於法律上或事實上都難以在犯罪行為發生時予以告訴犯罪。\n(3)國家公權力主動偵查自行發現犯罪之可能性：性侵害犯罪行為，多發生於非公開、具隔絕之處所，第三人及國家公權力非經告訴幾乎無法知悉犯罪。\n三、年幼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同時符合上述三種客觀上人民難以行使告訴權之情形，刑法第八十條漏未考量，而對犯罪被害人之告訴權有不當之限制，已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n四、綜上，爰提出本修正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給與未滿十六歲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限制，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權。","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犯罪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之能力應綜合犯罪被害人之年齡、智識、生長環境及心理狀態等因素。年幼之犯罪被害人長期處於與社會隔絕之環境下，顯無法期待其能認知被害處境，並提出刑事告訴，爰增訂本條，未滿十六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追訴權得自成年起算二十年。","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　性侵害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者，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