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1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1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邱鎮軍","蘇清泉","羅廷瑋"],"連署人":["陳玉珍","林倩綺","林思銘","翁曉玲","王鴻薇","陳雪生","柯志恩","高金素梅","羅智強","顏寬恒","張智倫","涂權吉","游顥","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1-12","meet_id":"院會-11-2-8","laws":["01517"],"mtime":"2024-11-19T21:15: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17","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邱鎮軍、蘇清泉等17人，鑑於我國自明（114）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建構無障礙友善高齡長者乘車之公共運輸環境，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續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止，鼓勵民間單位捐贈及營運單位購買該等車輛，以照顧身障者及行動不便人士行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從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民國154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即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亟需投注更多資源，協助高齡長者照顧需求。\n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至113年12月31日。\n三、茲上開租稅優惠即將屆期，我國高齡長者、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人士逐年遞增，為減少其乘車不便，爰提出「貨物稅條例」修法，續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n四、購買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再延長，電動公共汽車可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免徵貨物稅，爰刪除本條例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12-03-修正:16","說明":"一、我國從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民國154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即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亟需投注更多資源，協助高齡長者照顧需求。\n\n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至113年12月31日。\n\n三、茲上開租稅優惠即將屆期，我國高齡長者、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人士逐年遞增，為減少其乘車不便，爰提出「貨物稅條例」修法，續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n\n四、購買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再延長，電動公共汽車可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免徵貨物稅，爰刪除本條例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相關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