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1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1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852/11343018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852/11343018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2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200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72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310000"}],"議案名稱":"「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黃建賓","謝龍介","許宇甄","林思銘","張智倫","鄭正鈐","徐欣瑩","林沛祥","顏寬恒","王育敏","王鴻薇","涂權吉","賴士葆","邱鎮軍","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08","last_time":"2024-12-04","meet_id":"院會-11-2-8","laws":["07268"],"mtime":"2024-12-05T12:15: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2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配合運動部之成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董事、監事需具專業性，為利用人彈性，應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另為配合業務執行狀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n三、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n四、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n五、定明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n六、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n七、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7268","law_nam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n\n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二項。\n\n二、配合運動部之成立，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n\n三、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現行":"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n\n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n\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n\n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n\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n\n二、依實務運作，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事宜係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本中心辦理運動醫學研究，爰修正第一款，將所定「醫療照護」修正為「運動醫學研究」。\n\n三、第三款明定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為本中心之業務。","修正":"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n\n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n\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n\n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n\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現行":"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8","說明":"修正第三項，增列「董事」二字。","修正":"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9","說明":"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1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第一項刪除董事、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修正":"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現行":"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0","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第二項無明定執行長應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董事、監事、董事長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修正":"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現行":"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第二項增列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n\n三、第三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及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本中心得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現行":"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4","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九款明定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其後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n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