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世堅","黃捷","陳冠廷"],"連署人":["邱志偉","王正旭","郭昱晴","楊曜","林淑芬","莊瑞雄","王美惠","郭國文","李坤城","徐富癸","陳秀寳","蔡易餘","林岱樺","吳沛憶","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1517"],"mtime":"2024-11-26T15:15: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54","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黃捷、陳冠廷等19人，鑒於汽機車已為當代民眾不可或缺之代步以及經濟工具，針對民生必需品之稅收課徵，乃應從輕徵收以降低民眾負擔。惟我國針對汽機車貨物稅之課徵，卻長期訴諸於外部性、奢侈性消費等理由，疑有課稅原因不合時宜及重複課徵之嫌，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包含橡膠輪胎、水泥、飲料、玻璃、油氣、電器、車輛等7類。\n二、惟據中央研究院103年6月發布《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對有關貨物稅政策分析所述，基於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所決議簡化銷售稅制，將修正貨物稅條例，擬將現行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油氣、車輛、水泥等3類，改制為符合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國民健康維護等特定目的之綠色稅制，就有害環境之活動，本於污染者付費原則課稅，適切反映外部成本，並研提「改革貨物稅制及其結構，建立綠色稅制，並予以整合」之政策建議。\n三、各界對於消費者於購置機車負擔貨物稅，與使用機車期間依車用燃油費率支付空污費，屢有重複課稅疑慮之評議；概就消費者而言，上述均以污染環境所生外部成本之考量而收取。且購買與使用機車民眾多屬藍領階級，依從價課徵17%之貨物稅，未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允宜通盤考量研議公平合理之稅制。\n四、另就汽車而言，過往被視作高價奢侈品，因而被課徵較高稅率，然隨時空背景不同，汽車已經成為民眾重要的代步工具，以及賴以為生的資本，不再只是單純的身分象徵；且從外部成本觀點而言，針對汽車的稅收已有燃料費、牌照稅等稅收，與行動汙染源為由之相關稅收，不宜再透過貨物稅的名義重覆課徵。","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9-12-03-修正:16","說明":"綜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課稅項目，顯少已開發國家針對汽機車課徵貨物稅，顯示我國既有的貨物稅制之課徵不盡合理，爰將汽車貨物稅分別調降至百分之十、十五，並調降機車貨物稅為百分之五，以減輕民眾負擔。","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