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852/11343018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852/11343018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2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200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72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310000"}],"議案名稱":"「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許智傑","陳亭妃"],"連署人":["吳琪銘","陳培瑜","黃捷","沈伯洋","林宜瑾","吳沛憶","范雲","羅美玲","張雅琳","林岱樺","黃秀芳","徐富癸","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2-04","meet_id":"院會-11-2-9","laws":["07268"],"mtime":"2024-12-05T12:1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67","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許智傑、陳亭妃等19人，為健全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實有增設運動部之必要，相關機關有關事項應一併調整；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監督機關，增訂遴派專誘人員駐外事項，以利推行運動相關業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n三、增訂自主財源運用管理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n四、為明確董、監事之任一性別比不得超過董、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n五、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n六、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n七、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需求及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n八、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7268","law_nam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n\n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3","說明":"一、配合增設運動部，監督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n\n二、增設運動部後，即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無需再由教育部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現行":"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n\n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n\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n\n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n\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一款，原定醫療照護事項係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本中心業務應為運動相關研究事項，爰修正為運動醫學研究。\n\n二、修正第三款，增訂推動運動科學研究交流亦為本中心業務。\n\n三、其餘款次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n\n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n\n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n\n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n\n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n\n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n\n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n\n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現行":"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n\n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6","說明":"一、組織章程係為行政法人之重要規範依據，應明文訂定並經董事會通過，經監督機關備查。考量本中心亦有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之相關事項，應訂定相關收支管理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n\n二、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自主財源運用管理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n\n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現行":"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三項，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增訂「董事」，以臻明確。\n\n二、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三項，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增訂「監事」，以臻明確。\n\n二、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現行":"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10","說明":"一、為配合本中心運作及兼顧運動科學研究之延續性及專業性，爰刪除第一項董、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n\n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刪除「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現行":"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0","說明":"一、修正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已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亦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爰刪除第二項準用規定。\n\n二、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現行":"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亦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以維本中心之專業性，避免徇私之情事。\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及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應本中心業務需求，明定本中心得經監督機關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現行":"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24","說明":"配合本次增訂條文第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增訂監督機關之權限包含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修正":"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n\n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n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現行":"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n\n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31","說明":"本中心自主財源及運用管理事項攸關本中心之收支平衡及發展規劃，係為本中心之重要事項，爰應由本中心訂定相關收支管理規章後，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再報監督機關備查，以落實相關財政程序。爰將本條文第二項移至第五條第一項，列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現行":"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7268:07268:2023-01-10-制定:3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