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顏寬恒","蘇清泉","牛煦庭","涂權吉","盧縣一","廖先翔","邱鎮軍","黃仁","林德福","陳超明","鄭正鈐","林思銘","邱若華","林倩綺","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1751"],"mtime":"2024-11-26T15:16: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72","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鑑於我國家暴案件頻傳，不僅造成社會不安，對於兒少未來身心發展亦有影響，除了嚴法嚇阻，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也不言可喻。如能從學齡的孩子中早期獲得家暴資訊，進而對踩紅線的家庭發出預防作為訊息，使家長或家庭成員知道政府對保護兒少的決心而有所警惕，並預防性的輔以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消彌家暴於無形，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家庭教育與家暴防治課程的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公布後施行至今已超過20餘年，然家暴事件仍頻傳，主因還是在人的問題，尤其是在相對人（加害者／施暴者）的心理層面，甚至可歸因於家庭化功能不全。家暴在現今社會中不再只是家務事，而是各方資源要介入處理的議題。司法、警政及社政人員在處理家暴事件的過程當中，雖然有專責男性相對人處遇計畫的資源，但面對日漸升高的家暴案件仍然不足，甚至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亦有相關家暴防治課程影音教材，但基本上這些都是屬於被動作為的層面，其效果之有限，可想而知，如能將之化為學校教育的一部分，其效果自然不言而喻。\n二、家暴行為對社會、家庭與個人的影響深遠且長久，從研究中發現，許多犯罪行為都是從家暴行為中埋下日後個人犯罪或反社會作為的導火線，政府如能從學校的家庭教育與家暴防治課程中，及早發現潛在具有家暴傾向的家庭，並對父母、甚至家庭成員施以強制性的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並追蹤一段時間，以消彌這類型的家暴於無形。\n三、據此，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家庭教育與家暴防範課程的規範，希冀從教育面向來預防家暴案件的發生，同時也能積極輔導家暴案件的家庭，降低身心的負面影響。","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13","說明":"一、鑒於親職教育係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學校現行作法亦少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為讓學校更有彈性的運用第十二條第一項條規定的方式辦理親職教育。又為能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所規定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合併實施，建議將每學年修正為每學期。爰修正第一項。\n\n二、鑒於大專以上階段是男女朋友培養感情的一個重要階段，論及結婚的可能性比任何一個受教育的階段都高，同時多數學生可能不再升學，這階段無論在心理、感情與人格等各方面的發展比高中（或以下）階段更需要給予家庭教育，以提供其思考未來想要怎樣的一個家庭。爰修正第二項。\n三、鑒於在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對於家庭失去功能，致少年無法獲得適當管教者應政府給與妥善輔導；又，第十六條規定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家庭功能失常的家庭，如果只針對少年進行輔導或教育，基本上效果是有限的，若問題源頭在家長，結果恐惡性循環。故建議對於此類學生或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中學齡中的兒少所獲得之資訊，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研析後，有特殊與個別需求接受家庭教育之家庭，學校得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社區資源辦理之。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與大學及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n\n第一項之課程及活動，其有特殊或個別需求者，學校得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社區資源辦理之。"},{"現行":"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n\n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14","說明":"一、原有規範不具強制性，但如硬性規定要接受一定時數的家庭教育課程，能配合的民間資源與民眾恐怕不多，反而會影響民眾參與的意願。國家社會要安定，家庭與個人是首要因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可喻，政府如能化被動為主動，在結婚公證或登記、醫療等機關（構）對懷孕、生產、準備結婚或已婚者接觸家庭教育課程，相信對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減少家暴、安定社會一定會所有助益。爰增列第二項。\n\n二、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做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民間資源，並在法院、戶政或醫療等機關（構）辦理結婚公證或登記、懷孕檢查或生產時，提供民眾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與家庭觀念。\n第一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n\n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n\n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予配合。\n\n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15","說明":"一、除文字上的修正外，對於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的對象，建議應擴及必要之家庭成員，且必要時得強制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並考慮對弱勢經濟家庭因需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所造成之收入缺口得給予補助，做為鼓勵誘因；同時為避免社會資源的重複浪費，如當事人已在最近六個月內依相關法令參加過相關輔導服務，則可不用再參加本法中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爰修正第一項。\n\n二、文字上的修正，第三條已明確的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現行條文第二項與第三項中所謂的該管主管機關應即已明確，建議無須再加「該管」二字；其餘文字修正同第一項；並對有潛在家暴傾向的家庭，強制家庭必要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爰修正第二項與第三項。","修正":"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偏差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強制有需要之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及家庭必要成員參與、鼓勵弱勢經濟家庭之補助、家庭訪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n\n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予配合。\n\n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