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林倩綺","羅智強","高金素梅","蘇清泉","張智倫","廖先翔","林德福","陳雪生","顏寬恒","盧縣一","黃建賓","邱若華","洪孟楷","牛煦庭","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傅崐萁","楊瓊瓔","邱鎮軍","張嘉郡","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7305"],"mtime":"2024-11-26T18:15: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9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90","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4人，鑑於修復式正義因具有促進人際關係上的相互理解與尊重，先進國家採用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且被證實能有效促使犯罪或偏差行為之改正，多數國家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因此，民國（下同）108年起，修復式正義已陸續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完成法制化。而空軍及陸軍司令部亦分別105年及108年於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中令頒轉介修復之規定多年，迄今已有七十三件轉介修復，其中三十四件進行對話，對於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凝聚部隊向心力，團結士氣有相當成效。為使上揭軍隊運用修復式正義制度法制化，參考上揭法令，明定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之業管機關，在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之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爰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05","law_name":"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n\n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law_content_id":"07305:07305:2024-07-15-制定:4","說明":"一、本條第三項新增。\n\n二、現代軍隊多元任務，袍澤朝夕相處，倘若軍隊成員之間發生衝突、關係不睦，彼此猜疑，而未能及時修復關係，維護袍澤情感，官兵在不和諧的氛圍中工作，可能會感到沮喪、不滿和壓力，勢必影響對工作的投入程度，甚至影響對軍隊的忠誠度；而幹部面對此氛圍，也將難以有效管理和指揮部隊，無力戰訓本務。對於軍隊成員所發生之衝突事件，須要採取修復人際關係的措施，而修復式正義被認為用以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是最有效方法之一。\n\n三、先進國家採用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且多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因此，民國（下同）108年起，修復式正義已陸續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完成法制化。而空軍及陸軍司令部亦分別105年及108年於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中令頒轉介修復之規定多年，迄今已有七十三件轉介修復，其中三十四件進行對話，對於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凝聚部隊向心力、團結士氣有相當成效。為使上揭軍隊運用修復式正義法制化，參考上揭法令，明定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之業管機關，在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之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修正":"第三條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n\n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n\n前項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於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