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黃仁","張智倫","林國成","邱若華","廖先翔","鄭正鈐","葛如鈞","陳超明","陳菁徽","林德福","陳雪生","謝龍介","王育敏","顏寬恒","林思銘","林倩綺","邱鎮軍","馬文君","羅智強","楊瓊瓔","張嘉郡","陳永康","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8125"],"mtime":"2024-11-26T18:15: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9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93","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羅廷瑋、廖偉翔等26人，有鑑於黃牛透過轉售藝文活動、運動賽事、國家重大活動等票券獲取暴利之行徑，已嚴重影響一般消費者權益，違背「文化近用」之價值；另考量免費入場票券亦可成為販售牟利之客體，現行法令漏未規定，給予黃牛可乘之機，宜填補之。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裁罰，增加免費票券轉售圖利者處罰鍰規定，並沒入其販售所得，以防堵黃牛情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黃牛透過轉售藝文活動、運動賽事、國家重大活動等票券獲取暴利之行徑，已嚴重影響一般消費者權益，違背「文化近用」之價值，為遏止黃牛違法情狀不斷發生，加重裁罰，並沒入其違法所得，修正第二項規定。\n\n二、考量免費入場票券亦可成為販售牟利之客體，現行法令漏未規定，給予黃牛可乘之機，宜填補之。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增加免費票券轉售圖利者處罰鍰之規定，以防堵黃牛情事，增訂第三項規定。\n\n三、提高罰金金額，修正第四項。\n\n四、原第四項、第五項文字修正，條項變更。原第六項條項變更。","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二十倍至六十倍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n將免費票券轉售圖利者，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三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