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6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3/11443008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3/11443008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5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206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蘇清泉","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林倩綺","張智倫","盧縣一","邱若華","羅智強","牛煦庭","廖先翔","傅崐萁","高金素梅","林德福","顏寬恒","黃建賓","陳雪生","楊瓊瓔","陳永康","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5-06-16","meet_id":"院會-11-2-9","laws":["04617"],"mtime":"2025-06-16T15:18: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94","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2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參考瑞典推出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公務人員得「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惟同款但書亦明定「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17","law_name":"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之一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n\n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17:04617:2022-05-10-修正:3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文字修正。\n\n二、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參考瑞典父母之「育嬰假」可分與祖父母使用之政策，明文規定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育孫假」，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祖父母得「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惟同款但書亦明定「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n\n三、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祖父母，其育孫假如何實施，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　公務人員因育嬰、育孫、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n\n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