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廖偉翔","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黃仁","葛如鈞","鄭正鈐","洪孟楷","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張嘉郡","邱鎮軍","羅廷瑋","楊瓊瓔","傅崐萁","翁曉玲","高金素梅","牛煦庭","陳菁徽","顏寬恒","林思銘","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8125"],"mtime":"2024-11-26T18:15: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710","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蘇清泉、林沛祥等22人，為遏止黃牛亂象，一百十二年十二月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草案修正案，黃牛除將處票面金額十倍至五十倍罰緩，免費票券轉售每張也將處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但販售文化創意產業之黃牛票卻未同步規範。日前國慶晚會免費演唱會也被黃牛加價轉售，但目前法規僅規範有價票券，應將免費票券納入規範，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國慶晚會免費演唱會也被黃牛加價轉售，但目前法規僅規範有價票券，應將免費票券納入規範。爰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將全面或部分免費之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二、並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除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其販售所得沒入。","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23-05-12-修正:12","說明":"一、日前國慶晚會免費演唱會也被黃牛加價轉售，但目前法規僅規範有價票券，應將免費票券納入規範。爰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將全面或部分免費之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n二、並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除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其販售所得沒入。\n\n三、原條文第四項、第五項配合新增項次，進行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n將全面或部分免費之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三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