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08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陳雪生","黃仁","邱若華","林沛祥","羅廷瑋","許宇甄","陳玉珍","張智倫","萬美玲","陳超明","林思銘","廖先翔","羅明才","游顥","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5-06-06","meet_id":"院會-11-2-9","laws":["04818"],"mtime":"2025-06-06T15:18: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1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715","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鑒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乃憲法所保障之範疇，然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更無賦予地方議會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亦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相悖。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精神，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文所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n二、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亦無賦予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n三、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09-04-03-修正:9","說明":"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文所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n\n二、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亦無賦予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n\n三、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並經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