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沛憶"],"連署人":["陳培瑜","林俊憲","賴惠員","張雅琳","黃捷","林楚茵","羅美玲","郭國文","范雲","王正旭","郭昱晴","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淑芬","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4536"],"mtime":"2024-11-26T18:15: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717","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配合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實務需求之改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之第六十二點中，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除罪化」。\n二、因應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且實務上已幾乎未引用，爰修改第二十四章之章名，並刪除處罰自願人工流產相關行為之條文。（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說明":"因應實務需求之改變修改本章章名。","修正":"第二十四章　妨害生育保健罪"},{"現行":"第二百八十八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n\n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59","說明":"自願之人工流產行為已於優生保健法有所規範。實務上刑法相關規定已鮮少執行。據法務部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行動回應表，自一零一年至一一一年，單純以本條偵結者僅起訴四件、緩起訴四件，顯見實務上甚少使用。為加強法律之一致性，使自願人工流產行為一律由優生保健法管理，爰刪除本條。","修正":"第二百八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八十九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27","說明":"配合前條之刪除，一併刪除本條。","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61","說明":"配合前二條之刪除，一併刪除本條。","修正":"第二百九十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九十二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63","說明":"配合第二百八十八條之刪除，一併刪除本條。","修正":"第二百九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