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7/1144301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167/1144301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587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8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5200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連署人":["林沛祥","丁學忠","傅崐萁","涂權吉","廖先翔","林倩綺","張智倫","牛煦庭","翁曉玲","廖偉翔","蘇清泉","邱鎮軍","洪孟楷","盧縣一","邱若華","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5-08-15","meet_id":"院會-11-2-9","laws":["04552"],"mtime":"2025-08-18T12:15: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1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719","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考量我國政府將打擊毒品視為長年持續性政策，惟依據111年憲判字第16號認定，現行員警在取締毒品吸食及採證之法令條文未臻完備，造成執法恐有窒礙或使員警陷入人權爭議，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福部《113年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年三級及新興混和型毒品施用呈高度增長趨勢，然現行員警所能使用的工具不完備，面對疑似毒駕或毒品施用者，除非當場毒癮發作，否則僅以鼻嗅氣味、目視外觀判斷是否施用毒品難度甚高，也經常因現場未偵獲毒品、施用器具，僅以精神狀況不佳處置，避免引發執法人員捲入人權爭議。員警實務對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毒駕的移送，是攔停該駕駛人並當場查獲持有毒品後，針對持有毒品的部分依法定程序辦理，並於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若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再將該檢驗報告補行陳報予檢察官併案處理，拒絕者則難以毒駕行為併論。\n二、依據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大法官認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n三、除警政署應提高毒物快篩試劑與光譜儀等編裝比例，為完備第一線警務人員查驗毒品施用、毒駕之法源，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282","說明":"本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採證應以非侵入性方式。\n\n新增本條文第二項，就前項規定之尿液採取為檢察官保留，以及訂有受採取者之救濟權益。","修正":"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之。\n\n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前項規定採取尿液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受採取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