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連署人":["王世堅","陳秀寳","洪申翰","王正旭","郭昱晴","沈伯洋","陳培瑜","林淑芬","林楚茵","吳沛憶","黃捷","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思瑤","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4536"],"mtime":"2024-11-26T15:17: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731","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等17人，有鑑我國已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內法化超過十年，CEDAW國際公約明定，締約國應儘可能修訂視終止懷孕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婦女的懲罰性措施。又，我國已於1984年完成優生保健法立法，明定「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為「人工流產」，是以刑法不應再使用墮胎是類文字，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精神，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及生育權，懷孕女性應擁有自主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爰廢除本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及第二百九十條之條文。\n二、為符合《優生保健法》之精神，本法不應再使用墮胎是類文字，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四章之章名、第二百九十一條之文字。","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說明":"我國已於1984年完成優生保健法立法，明定「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為「人工流產」，是以，刑法不應再使用墮胎是類文字，爰修正本章章名。","修正":"第二十四章　妨害懷孕及人工流產罪"},{"現行":"第二百八十八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n\n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59","說明":"鑑於現行條文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及一般性建議21號及第24號一般性建議之孕產健康照護，對女性生育決定權有所限制。為保障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和生育權，懷孕女性應有權決定是否進行人工流產。且CEDAW第24號一般性建議第三十一條第C項，明定締約國應儘可能修訂視終止懷孕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婦女的懲罰性措施，爰刪除本條。","修正":"第二百八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八十九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27","說明":"同前條說明。","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61","說明":"同第二百八十九條說明。","修正":"第二百九十條　（刪除）"},{"現行":"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29","說明":"為配合章名修正，體例一致，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人工流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九十二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63","說明":"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4號一般性建議指出，締約國應「確保消除妨礙婦女獲得保健服務、教育和資訊的所有因素，包括在性和生育健康領域。」為保障懷孕婦女獲得充分醫療知識與資訊，爰刪除本條。","修正":"第二百九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