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1721"],"mtime":"2024-11-26T15:17:57+08:00","提案人":["邱鎮軍","林倩綺","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48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少子女化浪潮衝擊日益嚴重，致私立學校招生不足，辦學困難，為鼓勵私人捐助興學意願，協助私立學校募款以充實教育資源，提升辦學品質，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凡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以衡平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並強化教育部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超明","許宇甄","陳菁徽","游顥","牛煦庭","羅廷瑋","傅崐萁","楊瓊瓔","陳玉珍","羅明才","陳永康","馬文君","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黃仁","陳雪生","廖先翔","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筆捐款意願，爰修正第二項，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用於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刪除現行條文各款次。\n\n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為避免營利事業假借捐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名，與關係企業間違反營業常規之交易或行為，以達其規避稅捐之目的，爰新增第三項規定。\n\n三、修正第四項，為強化興學基金會之財務監管功能，以瞭解獲捐款學校有無合理運用受捐贈款項，爰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營利事業於前項捐贈行為如有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定不符合常規交易之情形者，不得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一、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指定捐款學校者，個人得充抵50%所得總額，事業得充抵25%費用。有鑑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國家對於私人教育予以獎勵或補助，惟因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並無法能長期增加對私立學校之獎補助，前揭私立學校規定應修予修法，以增加校友及社會各界對私校捐款意願。\n二、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筆捐款意願，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用於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修正本條第二項）\n三、為避免營利事業假借捐贈之名，與關係企業間違反營業常規之交易或行為，以達其規避稅捐之目的，爰規定營利事業捐贈行為如有不符合常規交易情形，不得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修正本條第三項）\n四、為強化興學基金會之財務監管功能，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修正本條第四項）","提案編號":"20委1100774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