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1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1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53/11321016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1653/11321016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48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673800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46000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2-30","meet_id":"院會-11-2-9","laws":["01522"],"mtime":"2024-12-30T18:14:43+08:00","提案人":["郭國文"],"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56號","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並給予稽徵機關裁量空間，讓稽徵機關就處罰之案件，得就個案審酌違法情節之輕重及應受責難之程度予以裁罰，以符合比例原則，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鍾佳濱","徐富癸","郭昱晴","王美惠","范雲","陳瑩","吳沛憶","黃捷","林月琴","李坤城","陳俊宇","陳秀寳","張雅琳","羅美玲","陳培瑜"],"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1962-01-26-全文修正:35","說明":"一、考量現行第十一條僅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應納稅額之計算，尚非義務規定，惟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例如汽車底盤進口後駛往工廠進行裝配，未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牌照，或汽車買賣業、製造業、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未申請試車牌照，上述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應予補稅及處罰，爰修正本條處罰之要件。\n\n二、又部分未申領臨時牌照或已逾該牌照使用期限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例如汽車註銷牌照復駛前或汽車新進口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檢驗，未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時牌照，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應優先依現行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規定補稅及處罰，爰明定排除上開情形之適用。\n\n三、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意旨，並賦予稽徵機關個案裁量空間，爰將罰鍰由應納稅額「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修正":"第二十九條　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情形外，應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現行":"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1971-12-14-修正:36","說明":"一、配合現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違反規定之項次及新增「、新進口或新裝配」文字，以資明確。\n\n二、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意旨，並使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違法情節之輕重予以適當處罰，爰將罰鍰由應納稅額「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修正":"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現行":"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9-12-11-修正:37","說明":"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意旨，並使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違法情節之輕重予以適當處罰，爰將罰鍰由應納稅額「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修正":"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提案編號":"20委1100775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