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2018"],"mtime":"2024-11-26T18:16:43+08:00","提案人":["郭國文"],"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57號","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有鑑於發展觀光條例104年修正時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將特定對象住宿場所比照旅館業全面納管，並給予十年緩衝期，然而十年將屆，取得旅館登記者不到10%，其原因在於無視該場所存在之歷史背景，且涉及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限制，而如學校機關等土地，亦不可能變更為旅館用地，修法立意良好，現實上卻難以實現，實有修正之空間，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鍾佳濱","郭昱晴","陳瑩","陳俊宇","張雅琳","羅美玲","范雲","王美惠","林月琴","李坤城","吳沛憶","陳培瑜","陳秀寳","林岱樺","黃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8","說明":"一、依民國104年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適用對象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12類單位團體，均須於114年2月4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n\n二、上開住宿場所多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且政府機關、學校不可做商業登記，其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亦不可變更為旅館用地，導致十年將屆，依法取得登記者僅6家，上百家場所仍無法取得登記，顯示該規定有窒礙難行之處，一旦屆期未取得旅館業登記，勢必關閉，對於使用之特定對象及觀光發展均造成衝擊。\n\n三、考量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特定對象住宿經營者之困境，爰修正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管理辦法」管理之。","修正":"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管理辦法管理之。"}]}],"提案編號":"20委1100775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