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2601"],"mtime":"2024-11-26T15:17:54+08:00","提案人":["盧縣一","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廖偉翔","黃仁","高金素梅"],"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63號","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廖偉翔、黃仁、高金素梅等20人，按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11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65歲，較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低6.19歲，但相較於民國95年相差9.41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之差距，已有縮減。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必須經由改善其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來著手，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的差異。政府為延長原住民族平均餘命，須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照護設施與服務，並提供各項支援策略，以增進服務之可近性、可及性與可負擔性，提升其整體安養照護品質。爰基於此，迄今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6.19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是配合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之修正與制定等立法意旨，爰特針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住民籍之退除役士官兵，年滿五十五歲即可申請安置就養，以符合其現實的安置與就養需求，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翁曉玲","邱鎮軍","楊瓊瓔","丁學忠","陳雪生","邱若華","陳菁徽","黃建賓","涂權吉","馬文君","許宇甄","林德福","廖先翔"],"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n\n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一、按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04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1.86歲，較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低8.34歲，但相較於民國95年相差9.41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之差距，已有縮減。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必須經由改善其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來著手，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的差異。政府為延長原住民族平均餘命，須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照護設施與服務，並提供各項支援策略，以增進服務之可近性、可及性與可負擔性，提升其整體安養照護品質。\n\n二、爰基於此，迄今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12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是配合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之修正與制定等立法意旨，爰特針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住民籍之退除役士官兵，年滿五十五歲即可申請安置就養，以符合其現實的安置與就養需求。","修正":"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年滿五十五歲得申請安置就養。\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n\n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提案編號":"20委1100776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