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first_time":"2024-11-15","last_time":"2024-11-19","meet_id":"院會-11-2-9","laws":["02901"],"mtime":"2024-11-26T15:17:48+08:00","提案人":["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64號","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等18人，基於對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尊重，複製古物應無必要再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翁曉玲","邱鎮軍","黃仁","許宇甄","廖先翔","陳雪生","丁學忠","陳菁徽","黃建賓","邱若華","廖偉翔","馬文君","涂權吉","林德福"],"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n\n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76","說明":"一、按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依「傳智條例」既可使用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基於對原住民族或部落等專用權人之尊重，複製古物即無再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之必要。且學者認為從尊重文化歸屬立場，當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就該古物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時，原保管機關（構）難有不予准許理由。既然原保管機關（構）必須准許複製，此種申請准許之程序已無存在必要，只需保留原保管機關（構）監製之權限即足。為兼顧《文資法》原樣複製及傳智條例保障智慧創作財產權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二項規定。\n\n二、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修正。","修正":"第七十一條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n\n前項公有古物經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認定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者，該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經原保管機關（構）監製，並徵詢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見後，得再複製。\n前二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原住民古物類文化資產中有4件於101年至104年間被文化部指定為國寶，分別為阿美族太巴塱部落Kakita'an祖屋雕刻柱、排灣族佳平舊社Zingrur頭目家屋祖靈柱、排灣族佳平舊社金祿勒頭目家四面木雕祖靈柱Muwakai、排灣族阿盧夫岸（望嘉舊社）佳邏夫岸頭目（馬扎扎依藍）家雙面祖先像石雕柱。後2件國寶由台大人類學系典藏，並於107年至108年間，經原民會審查通過就「望嘉部落嘉羅芙岸頭目家族祖靈雙面石雕柱」、「排灣族佳平部落金祿勒家族祖靈主柱姆麗丹」、「排灣族佳平部落金祿勒家族祖靈側柱姆媧蓋依」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後2件祖靈柱於提請文化部指定國寶時，源出部落（佳平舊社、望嘉舊社）曾對台大提出訴求返還文物，最後協議由源出部落複製祖靈柱，國寶原件仍由台大保管。\n二、當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典藏之原住民族文物，被指定為古物，且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傳智條例》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既然可使用、收益，複製古物，自然無必要再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為尊重各族別之民族文物並適度凸顯原住民族之主體性，亦有必要徵詢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見，始為妥適。","提案編號":"20委1100776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