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連署人":["黃健豪","羅智強","楊瓊瓔","萬美玲","賴士葆","張智倫","丁學忠","黃建賓","傅崐萁","陳永康","林倩綺","林德福","張嘉郡","邱鎮軍","陳玉珍","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1208"],"mtime":"2024-12-03T21:15: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765","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等20人，鑑於國防部、教育部明確表示青年服勤不涉及參與事軍事勤務，應廢除「青年服勤同意書」之簽署，為確保20歲以下學生於戰時與緊急狀態下之人身安全，明確學生應以避難為目的，爰擬具「民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排除20歲以下之人參與民防及學校防護團編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防法》、《全動法》對於參與民防工作的對象規定較為廣泛，可能導致未成年學生在戰時被徵召參與戰鬥，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也無法確保其人身安全。\n二、但凡救災、戰時運輸、戰時補給，均有一定之風險，20歲以下之人處於身心發展階段，國家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其安全，在緊急狀態下應由成年人指揮，讓學生以盡速疏散返家為目的，故排除其參與民防、學校防護團編組。","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20-12-29-修正:5","說明":"一、未滿20歲之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且不論救災、戰時搬運任務、戰時運送、支援戰時任務，均有一定比例死亡及受傷之風險。\n\n二、為確保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對兒童權益的保護要求，排除學生參與學校防務團支援服勤。","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現行":"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n\n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n\n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n\n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n\n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19-03-22-修正:6","說明":"一、明確規定學校未滿20歲的學生不適用於戰時民防動員與防護團編組。\n\n二、戰時或緊急危難狀態，其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亦為國家應保護對象，故未滿20歲之人應以避難為優先，排除其參與民防、學校防護團。","修正":"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學校防護團編組：\n\n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n\n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n\n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n\n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n\n五、未滿二十歲之人。"}]}],"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