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7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楊瓊瓔","黃健豪","林沛祥","廖偉翔","羅廷瑋"],"連署人":["羅智強","萬美玲","傅崐萁","吳宗憲","賴士葆","張智倫","丁學忠","邱鎮軍","蘇清泉","陳永康","林倩綺","黃建賓","林德福","陳玉珍","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1747"],"mtime":"2024-12-03T21:15: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767","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楊瓊瓔、黃健豪、林沛祥、廖偉翔、羅廷瑋等21人，鑑於現行軍公教待遇調整，係由《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會議並提出審議意見，作為行政院辦理軍公教員工待遇相關事項之重要參據。然考量教師待遇審議攸關教師薪資調整，為確保基層教師意見有效傳達，以符民主、溝通之原則，並讓第一線教師確實了解政府在薪資調整上之考量，對於審議軍公教待遇薪資福利之相關會議，應納入同級教師組織、團體代表，俾利雙向溝通，並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士氣。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審議軍公教待遇薪資福利之相關會議，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教師團體出席，政府也應統籌規畫辦理包含代理教師內之教師福利，以維護教師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僅規定政府得視國家財政狀況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眾所周知，再窮也不能窮教育，有關教師福利措施「應」積極辦理，而不是「得」辦理。因此本條條文中「得辦理」擬修正為「應辦理」，並加入政府應辦理代理教師福利之文字修正。\n二、我國現行軍公教待遇調整，係由《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討論，並提出審議意見，作為行政院辦理軍公教員工待遇相關事項之重要參據。\n三、考量軍公教待遇審議攸關軍公教薪資和生活品質，為確保基層教師之需求有代表傳達，以符民主、溝通之原理，同時讓第一線教師確實了解政府在薪資調整上之考量，對於審議軍公教待遇薪資福利之相關會議，應納入同級教師組織、團體代表，俾利雙向溝通。\n四、「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明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有「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又參酌勞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制度設計之機制，涉及薪資、待遇之審議，應廣納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為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故明定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教師團體出席","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n\n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財務狀況自行辦理。","說明":"一、第一項「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改「應」，政府應規劃校師福利，並新增第三項。\n\n二、「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明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有「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又參酌勞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制度設計之機制，涉及薪資、待遇之審議，應廣納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為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故明定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教師團體出席。\n\n三、另查基層國民教育教師有相關比例是「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一年一聘，也沒有福利措施，但代理教師是代理正式職缺，工作負荷與正式教師相同，因此應將代理教師納入同享教師福利措施。","修正":"第二十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應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n\n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財務狀況自行辦理。\n\n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含代理教師）之福利應特別規劃制定辦理。\n政府審議教師待遇、薪資、福利之相關會議，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教師團體出席。"}]}],"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