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8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陳菁徽","顏寬恒","謝龍介","馬文君","陳永康","楊瓊瓔","呂玉玲","黃仁","羅廷瑋","牛煦庭","陳雪生","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1922"],"mtime":"2024-12-03T18:13: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03","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鑒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八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約為百分之二，且核三廠二號機亦將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因運轉執照到期而除役，足見國內電力需求持續攀升。為賦予政府彈性調節電力能源供應配比，緩解能源結構失當所致危害，及滿足民生、產業之電力需求，爰擬具「電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本法第一條揭示立法目的，係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另同法第五條第二項亦明定，設置核能發電業，以公營為限，足見目前我國電力供需尚未排除核能發電之選項。\n二、又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於西元二零二三年二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二十年，可達六十年商轉的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九十四座，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八十年；比利時政府於西元二零二二年三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十年；法國政府亦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n三、綜上，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及考量我國未來電力需求，修法賦予政府彈性調節電力能源供應配比，緩解能源結構失當所造成的危害，及滿足民生、產業之電力需求，爰提出增修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於運轉執照屆滿前，電業應依限申請換發執照，經確認安全無虞後，結合其他電力能源繼續運轉，提供穩定電力供應。","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n\n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20","說明":"一、按本法第一條揭示立法目的，係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另同法第五條第二項亦明定，設置核能發電業，以公營為限，足見目前我國電力供需尚未排除核能發電之選項。\n\n二、又面對日後AI產業發展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需求，依經濟部能源署公布之一百十二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其中考量AI科技用電需求大增，預估將從二十四萬瓩增加到一百十七年的二百二十四萬瓩，增加二百萬瓩，五年成長約八倍，新增用電量超過核三廠的二部機組容量。再者，核三廠一號機已於一百十三年七月除役，二號機也將於一百十四年五月除役，可見日後國內勢必將面臨更嚴峻之電力能源挑戰。\n\n三、綜此，為賦予政府彈性調節電力能源供應配比，及滿足民生、產業之電力需求，爰增修第三項規範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於運轉執照屆滿前依限提出申請，經確認安全無虞時，換發執照，以結合其他電力能源，提供穩定電力供應，解決缺電當務之急。","修正":"第十七條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n\n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n\n核能發電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電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經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