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8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林沛祥","鄭正鈐","羅智強","楊瓊瓔","洪孟楷","陳菁徽"],"連署人":["盧縣一","陳超明","賴士葆","黃仁","王育敏","黃建賓","高金素梅","林倩綺","邱若華","黃健豪"],"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1741"],"mtime":"2024-12-03T18:14: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08","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鄭正鈐、羅智強、楊瓊瓔、洪孟楷、陳菁徽等17人，鑑於全球化及國際化潮流下，外國移入人口日益增多，新住民為適應不同之國度與社會環境，須重新學習與認識臺灣生活相關資訊、法令、生活習慣、風俗民情等，以克服在臺生活所面臨之挑戰。惟「教育基本法」並未針對新住民一詞有所明文，為使「教育基本法」對於新住民在臺生活權利有相關保障，且能順利融入社會又具備基本謀生能力，使其於臺灣社會得以教養兒女並增進親職教養能力，落實多元文化學習及循序漸進的學習效果，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一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且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範：「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上述法律條文皆以明文規範來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n二、此外，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至民國113年5月底公布之資料顯示，全國的新住民人數已高達57萬人。新住民的到來，為臺灣帶來多元的視野以及豐沛之文化激盪。我國對新住民之「受教育權」，卻未能進行有效保障，參諸其原因為作為教育原則之準則的「教育基本法」，未將「新住民」一詞明文規範入「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內容中。\n三、觀其「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條文內容中，新住民族群僅以「其他弱勢族群」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含糊帶過，實有不足。\n四、綜上所述，雖基本法為方針制定不須到達枝微末節。然若影響已高達一定程度，應以明文規範，以免影響政策制定。又於「教育基本法」做名詞正名與定義，對於子法的制定以及行政命令的頒布皆有馬首是瞻的效果。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將「新住民」一詞明文於教育機會均等之條文內，以保障新住民之受教權。","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4","說明":"新住民族群於我國已高達57萬人，已有一定之社會影響力，然本條文中卻未明定，僅用不確定法律用詞涵蓋之，為保障新住民之受教權，爰於本條文納入新住民一詞。","修正":"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