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8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蘇清泉","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陳雪生","邱若華","王育敏","廖先翔","陳玉珍","王鴻薇","羅明才","邱鎮軍","翁曉玲","黃仁","林德福","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2513"],"mtime":"2024-12-03T21:16: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51","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蘇清泉、羅廷瑋、廖偉翔等16人，鑒於乙型受體素對人體所肇之健康風險目前尚存爭議，亦缺乏長期食用風險評估，然我國政府卻擬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及其臟器進口，在目前國內民眾之肉品消費習慣仍以豬肉為主之情勢下，恐對國人之健康造成長期之不良影響。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需明確標示健康風險警語及警示圖樣，用以維護國人健康權益，並強化民眾健康風險意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研究指出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產製品，在短期內恐引發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乏力、心跳加速、血壓上升等症狀，而長期食用之健康風險因缺乏研究，更是難以評估；是故，歐盟、中國及俄羅斯等160國皆禁止使用。\n二、國人肉類消費習慣仍以豬肉為主，據2016台灣養豬統計手冊指出，國人自2008年至2016年間，肉類平均消費量依序為：豬肉（37.56kg/年）；禽肉（34.26kg/年）；牛肉（5.07kg/年）基此，若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進口，恐將嚴重有損國人健康權益。\n三、為維護國人健康權益，並強化民眾健康風險意識，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需明確標示健康風險警語及警示圖樣。","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11-18-修正:28","說明":"一、為令人民明確知悉所食用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是否含乙型受體素，並了解所隱含之健康風險，故規定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應標示健康風險警語及警示圖樣，以利民眾自行選擇。\n\n二、項次調整。","修正":"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應標示健康風險警語及警示圖樣。\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