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8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黃仁","謝龍介","林思銘","張智倫","呂玉玲","陳雪生","黃建賓","邱鎮軍","廖偉翔","游顥","楊瓊瓔","林沛祥","林倩綺","翁曉玲","王鴻薇","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1519"],"mtime":"2024-12-03T21:16: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54","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鑑於現行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顯不切實際，也不利土地所有權人，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證明自用土地根本無關設籍，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符合要件，理由如下：\n(一)每位成年人只能申報一處一定面積之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其所有一處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足以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與設不設戶籍沒有關係。\n(二)更何況，如果設籍地並非其居所，因重要文件皆以設籍地為送達處所，反而有收不到重要郵件之虞，也可能因此受到不利的影響。\n(三)又設籍地若無人居住，則易為詐騙集團得逞，甚至不動產有被盜賣之虞！\n二、是以，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以設籍為前提，顯不切實際，也沒有必要，建議刪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等文字，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13","說明":"一、刪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等文字。\n\n二、證明自用土地根本無關設籍，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符合要件，理由如下：\n\n(一)每位成年人只能申報一處一定面積之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其所有一處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足以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與設不設戶籍沒有關係。\n\n(二)更何況，如果設籍地並非其居所，因重要文件皆以設籍地為送達處所，反而有收不到重要郵件之虞，因此而受到不利之影響。\n\n(三)又設籍地若無人居住，則易為詐騙集團得逞，甚至不動產有被盜賣之虞！\n\n三、是以，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以設籍為前提，顯不切實際，也沒有必要，建議刪除。","修正":"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