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78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同意撤回","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議案狀態":"同意撤回","提案人":["李柏毅","陳素月","何欣純"],"連署人":["賴惠員","黃捷","蘇巧慧","蔡易餘","吳沛憶","王美惠","張宏陸","郭昱晴","賴瑞隆","李昆澤","李坤城","陳培瑜","陳秀寳","林宜瑾"],"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2-10","laws":["01254"],"mtime":"2024-12-03T18:14: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63","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陳素月、何欣純等17人，考量過去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涉及專業法律知識及條件認定，且對於國土違法使用型態之事件，例如：農業發展區建置工廠、國土保育地區擅自開發或占用者之舉發等，由於現代已有科技之方法得以運用，宜予檢討。再者，審視全國法規具檢舉制度者，過去多有民眾因私人恩怨、檢舉獎金而濫用檢舉之情事，無端爭加行政成本及基層人力之負擔，更加深社會成員間之相互不信賴。為使稽查制度順暢運行，減少濫用檢舉制度，減輕基層行政作業成本，並使主管機關加強稽查，在必要範圍得以科技方式存證舉發，並針對農地所有權人因國土計畫法施行所衍生之損失增訂相關補償法源，以實現國土永續，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四十條修訂第一項後段，主管機關得在「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之必要範圍內以衛星、航照圖或遙控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稽查土地違規使用。\n二、第四十條刪除有關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金規定。\n三、第四十五條針對農地所有權人因國土計畫法施行所衍生之損失增訂相關補償法源。","對照表":[{"law_id":"01254","law_name":"國土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n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54:01254:2015-12-18-制定:46","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後段，刪除第二項。\n\n二、由於部分違法型態，如貪瀆、金融犯罪、企業犯罪等有專業性、結構性及高度隱密之特性，外界不易察覺，證據蒐取不易，致政府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往往拖延相當長的時間，兼以無具體或直接之被害人，內部人吹哨、揭弊成為發掘此類違法態樣的重要手段；然而土地違規使用並非具高度隱密性之違法行為，亦非因蒐證不易而有鼓勵檢舉之必要，爰此刪除第一項後段至第二項。\n\n三、考量到土地違規使用之規模與樣態，在蒐證上有以遙控無人機進行空拍之必要，惟考量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所指之「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故增列第一項後段，僅得在「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之必要範圍內以衛星、航照圖或遙控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稽查。","修正":"第四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在必要範圍內得以衛星、航照圖或遙控無人機等科技方式為之。"},{"現行":"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law_content_id":"01254:01254:2020-04-17-修正:52","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五項。\n\n二、為促進我國農業發展與永續利用、鼓勵農地農用、避免農民因全國國土計畫實施而蒙獲損失，並為農業部設立獎勵措施提供法源依據，爰增訂第五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訂定相關補償辦法，以確實針對農民損失予以補償。","修正":"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n\n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因所持土地被劃為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農業發展地區而蒙受損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農業部予以補償，其受領資格之認定、補償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訂定之。"}]}],"first_time":"2024-11-22","last_time":"2024-1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630000/details"}